跳到主要內容

死亡宣告、聯絡交班

成人住院病人死亡宣告與值班聯絡交班的速查:疑似死亡呼叫到床邊前的病歷與不施行心肺復甦意願查證、床邊確認死亡的檢查與觀察時間、向家屬說明死亡、死亡證明書開立資格與死因欄因果鏈、疑似非自然死亡通報相驗、病危返家、疑似腦死與器官捐贈的角色界線、死亡後的記錄與通知、電話聯絡上級的結構化報告、病況惡化時的快速反應與急救啟動、值班交班的預案與待追蹤事項,指引分歧並列。

最後核對 2026-10-16

本章依據 19 份來源
本頁目錄
  1. 疑似死亡呼叫:到床邊前先查的病歷資訊
  2. 先確認是否為預期中的死亡
  3. 不施行心肺復甦(DNR)意願書的有效要件與查證
  4. 無脈搏且意願紀錄查不到或有爭議:先急救、同步查證
  5. 床邊確認死亡:身分核對、檢查組合與觀察時間
  6. 身分核對
  7. 循環準則的前提與執行者
  8. 檢查組合與觀察時間
  9. 監視器波形的角色
  10. 可能讓判定不可靠的情境
  11. 已有 DNR 意願但仍有微弱生命徵象
  12. 向家屬說明死亡:內容、用語與家屬不在場
  13. 時機、地點與說明者
  14. 用語原則
  15. 宜涵蓋的資訊
  16. 家屬不在場:電話告知
  17. 家屬情緒激烈或質疑處置
  18. 院內死亡的死亡證明書:誰能開、開前確認什麼
  19. 開立資格
  20. 開立前核對的資料
  21. 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與相驗的分流
  22. 死亡證明書死因欄:因果鏈與共病怎麼寫
  23. 欄位結構與因果順序
  24. 共病寫在哪裡
  25. 資料不足或死因存疑時
  26. 疑似非自然死亡:通報檢察機關相驗
  27. 死亡方式的分類
  28. 通報與相驗程序
  29. 等待相驗期間:遺體、物件與病歷
  30. 病危返家:出院文件與在家過世後的流程
  31. 出院前的文件與交代
  32. 在家過世後的死亡證明
  33. 家屬意見不一致或病人意願不明
  34. 疑似腦死與器官捐贈:判定程序與值班的角色界線
  35. 判定前的先決條件(腦死判定準則)
  36. 判定程序與判定醫師資格
  37. 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時
  38. 死亡宣告後的病歷記錄、通知與遺體交接
  39. 死亡記錄與死亡證明書
  40. 死亡後要通知誰
  41. 家屬陪伴、宗教文化需求與遺體後續
  42. 電話聯絡上級或會診:結構化報告與複誦
  43. 可用的結構化溝通工具
  44. 報告內容與詳略
  45. 明確提出請求與複誦確認
  46. 電話討論結論的記錄
  47. 病況惡化時直接升級:快速反應與急救啟動
  48. 有脈搏但快速惡化
  49. 無脈搏或疑似心跳停止
  50. 升級對象與全天候涵蓋
  51. 值班交班:結構化內容、預案與待追蹤事項
  52. 交班工具與應涵蓋的面向
  53. 預案與高風險病人
  54. 待追蹤檢驗與未完成處置
  55. 確認接班者理解

本段對象為成人住院病人。標「AoMRC」者為英國實務守則、標「SCCM」者針對加護病房家屬、腦死相關內容適用於神經學準則判定,用於台灣一般病房時宜留意法規與族群差異;各院的通報窗口、急救代碼、DNR 標示與死亡記錄格式,以院內規定為準。

疑似死亡呼叫:到床邊前先查的病歷資訊

先確認是否為預期中的死亡

  • AoMRC(英國皇家醫學院聯合會,死亡診斷與確認實務守則):以循環準則確認死亡前,須已決定不施行或不繼續急救;通常是因為心肺停止在預期之中,且先前已決定不施行急救1
  • 「決定不開始急救」的常見依據是有效且有書面紀錄的不施行心肺復甦(DNACPR)建議、預立決定或同等文件,到場前宜先查證是否存在2
  • 留意非病死線索:醫師檢驗屍體,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法第 16 條);醫療法對醫院、診所也有相同規定34
  • 留意傳染病:醫師檢驗屍體發現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醫師法第 15 條)3
  • 到場前病歷查閱的完整清單(例如入院診斷、近期處置與檢查、主治醫師與家屬聯絡方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不施行心肺復甦(DNR)意願書的有效要件與查證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可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成年且具行為能力者也可預立意願書;意願書至少載明意願人基本資料、意願內容與日期,由意願人簽署5
  • 意願書簽署應有二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執行安寧緩和醫療的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5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須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並有意願人簽署的意願書(沒有意願書時,同條另有以最近親屬同意書或醫囑代替的規定,見下條)6
  • 代簽:意願人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末期病人沒有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7
  • 最近親屬的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前明示的意思相反6
  • 最近親屬意見不一致時依法定順序(配偶、成年子女與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若有不同意思,應在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前以書面表示6
  • 撤回:意願人可隨時自行或由代理人以書面撤回意願6
  • 床邊快速查證可看健保卡註記:註記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註記與病人在臨床過程中書面明示的意思不一致時,以病人明示者為準6
  •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核章、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並註記於健保卡;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8
  • 依預立醫療決定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限於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臨床條件,並須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9
  • 病人的預立照護計畫與代理決策者(家屬)意見不一致時,AHA 認為病人親自或經預立照護計畫表達的意願為主,病人意願不確定時才依代理決策者的偏好10
  • 醫師應將意願書、同意書相關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並連同病歷保存(安寧緩和醫療條例)11
  • 院內查證流程(例如 DNR 醫囑在系統中的標示、意願書正本存放處)與家屬陳述矛盾時應通知誰:本章來源未規定

無脈搏且意願紀錄查不到或有爭議:先急救、同步查證

  • AoMRC:無法確定是否已死亡時,宜開始急救,除非有有效且有書面紀錄的 DNACPR 建議、預立決定或同等文件12
  • AHA:院內心跳停止的預設做法是開始 CPR,除非已知病人先前不願接受急救或有不可逆死亡徵象13
  • AHA:意願不確定時,一般先開始急救,同時持續查證病人對臨終照護的意願14
  • AHA:急救開始後可以停止,但不開始的決定常無法挽回,因此不確定時宜偏向提供急救15
  • 台灣法規:醫療機構或醫師遇危急病人,除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醫師法也有急救義務的規定8163
  • AoMRC:急救已進行但未成功而停止後,才以循環準則確認死亡;停止急救前宜審慎考慮相關的國家復甦指引,以及造成心肺停止的原因是否可逆;有任何疑慮時,宜考慮開始或繼續 CPR17
  • 急救與查證意願的分工、何時請學長/主治或急救小組介入:本章來源未規定

床邊確認死亡:身分核對、檢查組合與觀察時間

身分核對

  • 床邊身分核對的方法(例如手圈、與護理師雙人核對)與紀錄要求:本章來源未規定(本機現有的病人辨識條文皆屬輸血或給藥情境,未外推到死亡確認)

循環準則的前提與執行者

  • 前提:病人看起來無意識且心肺停止,且判定者確認已沒有其他對病人有益的適當治療選項(AoMRC)2
  • 判定者需受過訓練、具備能力,且親自在病人身旁2
  • 自認不夠勝任判定死亡時,宜請他人接手12

檢查組合與觀察時間

  • 至少觀察 5 分鐘,期間確認:持續無意識;持續無呼吸(看不到胸廓起伏、聽診無呼吸音);持續無循環(觸不到中央脈搏、聽診無心音)18
  • 不必整整 5 分鐘都在摸脈搏或聽診,但判定者需全程 5 分鐘親自在場觀察18
  • 觀察 5 分鐘的理由:此時自發恢復心臟功能(autoresuscitation)的可能性已過1
  • 使用呼吸器者:先停止並脫離呼吸器以去除殘餘 PEEP,才開始計算 5 分鐘18
  • 5 分鐘後再確認瞳孔對光反射消失、對眶上壓迫無任何運動反應;心肺停止後不久即判定時,AoMRC 建議加做角膜反射19
  • 觀察期間出現任何自發的循環、呼吸或神經功能恢復,宜從下一次心肺停止起重新觀察 5 分鐘19
  • 死亡時間=判定者確認所有循環準則均符合的時間;宜告知家屬,最後一次被看到呼吸的時間可能與紀錄的死亡時間不同19
  • 死亡確認宜及時,考量延遲對家屬的影響;AoMRC 認為除類似疫情的特殊情境外,不宜以「遠端」方式判定死亡20
  • 紀錄:AoMRC 建議由機構提供標準化紀錄表單,使所用準則與守則一致21
  • 記下死亡時誰在場、家屬中由誰負責後續文件,也可能有幫助22
  • 病歷死亡紀錄的具體欄位與格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 腦死(神經學準則)是另一條路徑,用於加護病房中深度昏迷、依賴呼吸器的嚴重腦損傷病人;台灣須在具規定設施的醫院依腦死判定準則進行2324

監視器波形的角色

  • 判定以床邊臨床檢查為主;連續心電圖呈電氣停止(平直線)、心臟超音波無收縮、動脈導管無搏動壓,只是部分情境下在 5 分鐘內可輔助的方法(AoMRC)18
  • 5 分鐘從循環停止(機械性停止)與無呼吸起算;心臟超音波與動脈壓監測偵測循環停止比心電圖快,可用時不需等到心電圖電氣停止19
  • 監視器雜訊、電極脫落或波形與床邊檢查不一致時的複核步驟:本章來源未規定

可能讓判定不可靠的情境

  • 意外低體溫(ERC):部分病人在核心體溫低於 24 °C 時仍可能有微弱生命徵象,宜以臨床檢查加心電圖與超音波檢查生命徵象一分鐘25
  • 以神經學準則(腦死)判定前須排除可能可逆的因素:AoMRC 列出低體溫、抑制性藥物、神經肌肉、頸髓病變、心肺、電解質與代謝、內分泌等26
  • ⚖️ 腦死判定的體溫門檻:AoMRC 要求測試時核心體溫 ≥36°C;台灣腦死判定準則規定,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的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判定2724
  • 藥物:AoMRC 指出鎮靜與止痛藥作用可能延長,尤其長時間輸注、合併低體溫或腎肝功能不全時;台灣準則對可能藥物中毒者須逾藥物半衰期後再觀察十二小時,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觀察七十二小時(皆指腦死判定)2724
  • 一般病房以循環準則確認死亡時,遇低體溫或鎮靜藥物過量是否延後判定、何時升級:本章來源未規定

已有 DNR 意願但仍有微弱生命徵象

  • 預期死亡時,宜事先讓家屬了解並有心理準備,若可能且家屬希望,讓他們有機會在死亡時在場28
  • 即使是末期病人,離死亡還有多久也常難預測,宜與家屬坦白分享這份不確定28
  • 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病人自主權利法)29
  • 暫緩宣告後多久重新評估、通知主治醫師與家屬的時限與紀錄要求:本章來源未規定

向家屬說明死亡:內容、用語與家屬不在場

時機、地點與說明者

  • 家屬在場時,確認死亡後即告知;家屬不在場時,確認後儘快告知(AoMRC)22
  • 地點:安靜、私密、中性的空間;手機靜音、確保不被打擾,並預留足夠時間30
  • 由當時最適合的醫療人員說明:可以是確認死亡者、當時在場者,或先前參與照護者30
  • 宜讓家屬有機會在死亡判定過程中在場22

用語原則

  • 用簡單語言、避免醫學術語;明確使用「死亡」這類字眼,避免可能被誤解的委婉說法(AoMRC 舉 passed away、lost 為例)22
  • 表達同情是自然且恰當的,可以直接說「很抱歉」;家屬此時表現情緒是自然的22
  • ASCO(壞消息溝通,非專指死亡告知):清楚簡短、用非技術語言說明;說完停頓讓對方消化,等對方回應;對情緒給予同理回應,不以淡化壞消息或轉移話題來減輕痛苦31
  • 需要時安排專業口譯;ASCO 建議用醫療口譯而非由家人翻譯3032

宜涵蓋的資訊

  • 預期家屬會問死亡時間,以及死亡時誰在旁;鼓勵家屬提問22
  • 家屬事後才到時(AoMRC 列於非預期死亡情境),宜告知死亡時間、誰在場與死亡經過,並先說明見到遺體時可預期的情況;說明細節依遺體仍在病床或已移至太平間而不同28
  • 視情況引導後續資源:哀傷支持、靈性支持、死亡證明流程與可能的死後審查22
  • 詢問家屬在死亡前後有哪些重要的文化或信仰習俗33

家屬不在場:電話告知

  • 最好當面說明;突發非預期死亡時電話可能無法避免;預期死亡可事先約定以電話告知30
  • 預期死亡時,事先請家屬指定死亡時第一個聯絡的人30
  • 電話告知時,接聽者身邊最好有人陪;若對方獨自一人,宜徵得同意,在通話後隨即聯絡另一位家屬或朋友提供支持30
  • 電話中可說明到什麼程度(例如死因細節)、是否請家屬儘快到院,以及聯絡不到家屬時的處理:本章來源未規定(AoMRC 只提到預期死亡時宜事先讓家屬有機會在死亡時在場)

家屬情緒激烈或質疑處置

  • 死亡可能引發家屬內部或家屬與醫療人員之間的焦慮、擔憂或衝突,對先前照護是否適當的疑問可能在此時浮現;宜傾聽並承認其擔憂,提供資訊協助處理28
  • AHA(急救決策相關衝突):宜盡力維持治療關係、持續有建設性的溝通並減輕衝突的傷害;衝突難以化解時,宜透過機構的流程處理34
  • 何時通知主治醫師、院方行政或醫療爭議處理窗口,以及紀錄方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院內死亡的死亡證明書:誰能開、開前確認什麼

開立資格

  •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醫師法第 11-1 條)35
  •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的理由,不得拒絕交付死亡證明書(醫師法第 17 條);醫院、診所對其診治的病人也不得無法令理由拒絕開給(醫療法第 76 條)34
  • 衛福部死亡證明書填表說明:本證明應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的醫師或行政相驗人員依式填列36
  • AoMRC(英國情境):確認死亡與開立死因證明是兩件事,後者在英國法律上專屬醫師12
  • 值班(非主治)醫師可否開立、院內窗口(如病歷室、行政總值):本章來源未規定

開立前核對的資料

  • 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人填護照號碼及居留證統一證號)、戶籍地址、出生時間36
  • 死亡時間依 24 小時制填寫,例如凌晨 12 時 30 分填「0 時 30 分」36
  • 死亡方式勾選:自然死(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致)、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37
  • 死亡原因:依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傷害及其先行原因的先後關係,並填發病至死亡的概略時間;儘量不要填症狀或死亡當時的身體狀況(如心臟衰竭、身體衰弱)38
  • 女性死者需填懷孕情形;死亡地點需填詳細地址與場所36
  • 醫療法: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4
  • 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死亡證明書屬醫師法第 28-4 條處罰事項39
  • 書表註記:死因日後如發現錯誤,但錯誤係在當時難以避免的情況下發生,診斷者不負法律上之責任37
  • 書表提醒家屬於死亡事件發生 30 日內持證明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37
  • 資料不足(例如戶籍地址、職業、家屬提供的病史)時由誰補充:本章來源未規定

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與相驗的分流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醫師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法第 16 條),檢察官應速相驗(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340
  • 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為之40
  • 診斷證明書: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 11 條)35
  • 行政相驗的申請條件與流程、疑似醫療事件時的院內通報窗口:本章來源未規定

死亡證明書死因欄:因果鏈與共病怎麼寫

欄位結構與因果順序

  • 死亡證明書死因欄分兩部分:第 1 部填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甲),再往前填先行原因(乙為甲之原因、丙為乙之原因、丁為丙之原因);第 2 部填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無直接關係的疾病或身體狀況37
  • 填表說明:依病因發生的先後關係填寫,並寫出發病至死亡的概略期間;傷害致死者要填引起傷害的外因36
  • 表格提醒:儘量不要填症狀或死亡當時的身體狀況,例如心臟衰竭、身體衰弱37
  • 死亡原因依國際統計分類系統第十修訂版的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填寫時注意各欄之間的關係36
  • 醫療法:開給各項診斷書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4
  • 死因欄的具體寫法範例(例如多重疾病如何排成因果鏈)、何時可寫「不詳」:本章來源未規定

共病寫在哪裡

  • 與死亡沒有直接因果、但對死亡有影響的慢性病或身體狀況,寫在死因欄第 2 部,不放進直接死因與先行原因的因果鏈37
  • 哪些共病算「對死亡有影響」、第 2 部要列到多完整:本章來源未規定

資料不足或死因存疑時

  • 醫師法: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35
  • 醫師法:醫師如無法令規定的理由,不得拒絕交付死亡證明書3
  • 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死亡證明書屬醫師法第 28-4 條對醫師的處罰事項;醫療法第 108 條則處罰明知與事實不符而出具死亡證明書的醫療機構3941
  • 死亡證明書註記:死因將來若發現錯誤,而錯誤是在當時難以避免的情況下發生,診斷者不負法律上之責任37
  • 死因與病程不符、可能不是疾病所致時,醫師法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流程見下一節)3
  • 最終死因由誰判斷、資料不足時先問原主治醫師或上級的順序、討論內容如何記錄: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規範

疑似非自然死亡:通報檢察機關相驗

死亡方式的分類

  • 死亡證明書「死亡方式」欄:自然死限於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引起的死亡,其他選項為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37
  • 傷害致死者,死因欄要填引起傷害的外因36
  • 住院中跌倒、入院時不明外傷、疑似藥物或毒物相關等具體線索清單,以及發現線索時是否先暫緩開立死亡證明書:本章來源未規定

通報與相驗程序

  • 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3
  • 醫療法: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4
  • 刑事訴訟法: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進行,認為顯無犯罪嫌疑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進行40
  • 刑事訴訟法:由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依前述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時,繼續必要的勘驗及調查40
  • 死亡證明書填表說明:證明書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行政相驗人員依式填列36
  •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正式定義與啟動條件、實際通報窗口(地檢署、轄區警察、衛生單位)、通知主治醫師與院方行政的順序與時機、醫院端要準備的資料: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流程

等待相驗期間:遺體、物件與病歷

  • 刑事訴訟法:勘驗可包括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42
  • 刑事訴訟法:檢驗屍體由醫師或檢驗員進行,解剖屍體由醫師進行;必要時可將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應通知死者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42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器官;例外:診治醫師認定非病死原因顯與摘取的器官無涉,且等待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時,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43
  • 醫療法: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至少保存七年44
  • 通報前管路、傷口敷料、輸液與藥物容器是否保留、遺體可否清潔或移送、護理端如何配合: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流程與檢察機關指示

病危返家:出院文件與在家過世後的流程

出院前的文件與交代

  • 醫療法:病人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時,醫院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45
  • 醫療法:醫院得應出院病人的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45
  • 醫師法: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35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須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並有意願人簽署的意願書;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又沒有意願書時,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6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情告知、意願書與同意書等事項要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連同病歷保存11
  • 病危返家應開立的文件種類(病情摘要、診斷書等)、返家途中狀況的處理與聯絡窗口: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流程

在家過世後的死亡證明

  • 病人返家後才過世時,醫師法同樣要求醫師親自檢驗屍體才能交付死亡證明書35
  • 死亡證明書注意事項:請於死亡事件發生 30 日內,持證明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37
  • 在家過世若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仍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3
  • 在家過世後由哪個單位(衛生所、診所)執行行政相驗並開立證明、家屬要準備哪些文件:本章來源未規定

家屬意見不一致或病人意願不明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近親屬範圍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6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上述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前以書面為之;同意書不得與病人意識昏迷前明示的意思相反6
  • SCCM 家屬中心照護指引(加護病房族群):建議例行跨專業家庭會議以減少醫療團隊與家屬間的衝突(2C);社工納入跨專業團隊參與家庭會議(2D);醫療團隊與家屬有價值觀相關衝突時提供倫理諮詢,以縮短加護病房與住院天數(2C)46
  • 一般病房病危返家時,何時通知主治醫師與社工、需記錄哪些內容: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流程

疑似腦死與器官捐贈:判定程序與值班的角色界線

台灣以腦死判定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訂定)為法定程序;AAN 等美國學會共識與英國 AoMRC 規範列為國際對照。

判定前的先決條件(腦死判定準則)

  • 腦死判定須在設有加護病房、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設備的醫院進行24
  • 先決條件: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的深度昏迷且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昏迷原因已經確定;遭受無法復原的腦部結構損壞24
  • 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的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判定24
  •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前的觀察期: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觀察十二小時;可能有藥物中毒者逾藥物半衰期後再觀察十二小時;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觀察七十二小時24
  • 觀察期內須持續深度昏迷,期滿昏迷指數仍為三,且無自發性運動、去皮質或去大腦之異常姿勢及癲癇性抽搐,才可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24
  • AAN 等共識:須確認病人有已知會導致腦死的機轉所造成的災難性、永久性腦損傷(Level A),並排除代謝異常、中毒與抑制中樞神經的藥物影響(Level A)47
  • AAN 等共識:成人判定前維持收縮壓 ≥100 mm Hg、平均動脈壓 ≥75 mm Hg(Level A)48
  • ⚖️ 體溫門檻:台灣準則以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可逆性昏迷為不得判定;AAN 等共識要求核心體溫維持 ≥36°C(Level A),曾 ≤35.5°C 者回溫到 ≥36°C 後至少再等 24 小時(Level B)2449

判定程序與判定醫師資格

  • 腦死判定準則: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的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第二次測試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進行(未滿三歲者間隔更長)24
  • 腦幹反射測試:頭-眼反射、瞳孔對光反射、眼角膜反射、前庭-動眼反射皆消失;對身體任何部位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無運動反應;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無作嘔或咳嗽反射50
  • 無自行呼吸測試:呼吸器先給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百分之九十五氧氣加百分之五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二氧化碳分壓達四十毫米汞柱以上;卸除呼吸器、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六公升,觀察十分鐘後動脈血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50
  • 判定醫師資格(成人):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或完成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的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兒科專科醫師50
  • 腦死判定由具判定資格的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原診治醫師提供病人資訊、填寫會診單與檢查表,判定醫師共同簽署檢視表後,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51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52
  • AAN 等美國學會共識把成人與兒童的腦死判定整合為單一指引53
  • ⚖️ 檢查次數:AAN 等共識成人至少做 1 次檢查(Level A),第二位醫師可另做獨立檢查(Level C);兒童須由 2 位醫師各自獨立檢查,間隔至少 12 小時(Level A)54
  • ⚖️ AoMRC(英國):神經學標準的死亡判定由至少兩位醫師進行,須在 GMC(或其認可的同等機構)完整註冊超過 5 年並具判定能力,其中至少一位為 consultant;臨床測試一律做兩次(含兩次 apnoea test)55
  • 疑似腦死時,值班醫師通知主治醫師、加護團隊與器官勸募單位的時機與順序: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流程

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時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院應主動建立勸募機制,向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56
  • 自屍體摘取器官須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健保卡上的器官捐贈意願註記與書面同意正本效力相同,但意願人可隨時以書面撤回,且註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不一致時,以明示為準52
  • 最近親屬的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的意思相反;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法定順序決定43
  • AAN 等共識:參與腦死判定的醫師只考量自己病人的利益,避免直接參與器官捐贈的決策(Level A)57
  • AAN 等共識:計畫進行腦死評估時,宜合理嘗試事先告知家屬(Level A)58
  • AHA:心跳停止復甦後進展到神經學標準死亡、或計畫撤除維生治療的病人,都宜考慮器官與組織捐贈59
  • AHA:轉向臨終照護的決定宜為病人利益而做,先於且獨立於任何向病人或代理人提出器官捐贈的考量60
  • 器官勸募或移植協調單位的轉介窗口與時機、由誰向家屬說明捐贈與同意流程、值班醫師回覆家屬詢問的界線:本章來源未規定,宜依各院器官勸募流程

死亡宣告後的病歷記錄、通知與遺體交接

死亡記錄與死亡證明書

  • 醫師法: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內容至少包括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35
  • 醫療法: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在增刪處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44
  • AoMRC:以循環準則確認死亡時,死亡時間是醫療人員確認所有相關循環準則都已符合的時刻;宜事先告知家屬,最後一次看到呼吸的時間可能和記錄的死亡時間不同19
  • AoMRC:記錄死亡時有誰在場,以及家屬中由誰負責後續喪葬相關文件,可能有幫助22
  • 死亡證明書(衛福部格式):死亡發生後由醫院醫師依式填寫;死亡時間的時分以 24 小時制填寫36
  • 死亡證明書死因欄:先寫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再依序寫先行原因;表格提醒儘量不要填寫症狀或死亡當時的身體狀況(如心臟衰竭、身體衰弱);死亡方式勾選自然死、意外死、自殺、他殺或不詳37
  • 醫療法:開給死亡證明書等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死亡原因;醫師法: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435
  • 院內死亡記錄(death note)的固定格式、需列入的其他項目(如急救經過摘要、在場人員簽名):本章來源未規定

死亡後要通知誰

  • 醫師法:檢驗屍體時,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刑事訴訟法:遇此情形,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340
  • 醫師法:檢驗屍體發現罹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3
  • AoMRC:由當下最適合的醫療人員告知死訊,可以是確認死亡者、當時在場者,或生前參與照顧的人;預期死亡時,宜事先請家屬指定死亡時第一個聯絡的人30
  • AoMRC:當面告知較好;突發非預期死亡時電話通知可能無法避免,預期死亡則可事先約定以電話通知;電話通知時若對方獨自一人,宜徵得同意,在通話後隨即聯絡另一位能陪伴他的家屬或朋友;視需要安排專業口譯30
  • AoMRC:家屬在病人臨終時在場,確認死亡後宜當下告知;不在場者宜在確認後儘快告知22
  • AoMRC:家屬事後才到場時(原文列於非預期死亡情境),宜說明死亡時間、誰在場與死亡經過28
  • 院內要通知的對象與先後順序(主治醫師、護理長、行政總值、社工)、夜間聯絡方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家屬陪伴、宗教文化需求與遺體後續

  • AoMRC:宜留意並考量往生者與家屬特定的文化、信仰需求(包括往生後的照護),也可以主動詢問家屬,死亡前後有哪些習俗對他們與往生者重要33
  • AoMRC:急救後、末期照護或使用呼吸器等各種情境,都宜讓家屬有機會在確認死亡的過程中在場;部分家屬也希望宗教人員在場61
  • AoMRC:談話時視情況引導家屬至哀傷支持服務、靈性支持與死亡證明流程(包括可能的死後審查)22
  • SCCM(加護病房家屬照護指引,限 ICU 族群):建議提供家屬靈性顧問或宗教師的靈性支持(2D);社工可加入跨專業團隊參與家庭會議(2D)62
  • NICE(臨終照護):臨終照護計畫宜納入病人對往生後照護的需求(若有指定)63
  • 死亡證明書注意事項:家屬宜在死亡事件發生 30 日內,持證明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37
  • 遺體護理、移送太平間的流程、家屬陪伴時間與院內聯絡窗口(護理站、社工、禮儀):本章來源未規定

電話聯絡上級或會診:結構化報告與複誦

可用的結構化溝通工具

  • WHO(病人安全解決方案):SBAR(Situation、Background、Assessment、Recommendation)這類情境簡報技巧,可作為病人照護交接的標準溝通架構64
  • ERC:所有人員都宜被授權求援,並受訓使用 SBAR 等結構化溝通工具;交給急救團隊時可用 SBAR 或 RSVP(Reason、Story、Vital Signs、Plan)65
  • 證據強度:WHO 註明屬專家意見/共識與數個描述性研究,並指出目前沒有改善交接溝通的最佳實務66

報告內容與詳略

  • WHO:交接資訊宜包括病人狀態、用藥、治療計畫、預立醫療指示與任何重大狀態變化,並限於提供安全照護所需的資訊64
  • NEWS2(英國皇家內科醫學院):全國統一使用 NEWS,目的之一是改善病況嚴重度的溝通與對急性病的反應67
  • 報告新問題時各面向的詳略原則(例如 SBAR 每一段要講什麼、講多久):本章來源未規定

明確提出請求與複誦確認

  • WHO:read-back 是接收者把資訊寫下,再讀回給提供者,以確認理解無誤;交接流程宜納入 repeat-back 與 read-back,並留足時間讓雙方發問與回答,盡量不被打斷64
  • 醫療法:醫囑應載明於病歷或以書面為之;情況急迫時可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44
  • 哪些醫囑或數值需要複誦(如口頭醫囑、危急值)的清單,以及電話中如何具體說出期待對方做什麼:本章來源未規定

電話討論結論的記錄

  • 醫療法:醫療機構應督導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44
  • NEWS2:對 NEWS 的臨床處置宜記錄在 NEWS 紀錄單上,作為持續紀錄並提醒必要時升級;NEWS 5–6 分或單項 3 分者至少每小時監測,直到病人被評估並記錄照護計畫68
  • 電話討論後病歷記錄宜包含的項目(通話對象、時間、對方建議、雙方決定):本章來源未規定

病況惡化時直接升級:快速反應與急救啟動

有脈搏但快速惡化

  • 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分級反應策略宜由院內約定並執行,分三級——低分組增加觀察頻率並通知負責護理師;中分組緊急通知主責醫療團隊,同時呼叫具急性病核心能力的人員;高分組緊急呼叫具重症能力與診斷技能的團隊,宜即時回應69
  • 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反應可由 track-and-trigger 分數或臨床擔憂任一項觸發;被判定為「臨床緊急」的病人跳過分級,除心跳停止外都比照高分組處理70
  • NEWS2:總分 5–6 分是關鍵門檻,宜由具急性病評估能力的臨床人員緊急評估,並決定是否升級到具重症技能的團隊;總分 7 分以上宜由具重症能力的團隊緊急評估,通常轉到較高照護層級71
  • NEWS2:單一參數 3 分(red score)宜由具急性病評估能力的臨床人員(通常是病房醫師)緊急評估;新出現的意識混亂即計 3 分72
  • NEWS2:對病人病況有任何疑慮,不論 NEWS 分數都宜緊急評估;照護者認為需要時,臨床擔憂可凌駕 NEWS 而升級照護73
  • ERC:醫院宜授權所有人員在辨識到惡化風險時求援,包括僅依臨床擔憂、而非單看生命徵象;快速反應系統(MET、RRT、CCOT)可由任何醫療團隊成員依明確的啟動條件呼叫74
  • ⚖️ 觸發門檻怎麼定: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 認為門檻宜由院內設定並定期檢討;NEWS2 提出統一的分數門檻(5 分、7 分以上);ERC 引述 ILCOR 建議醫院考慮設立快速反應系統(弱建議、低確定性證據)757176
  • 本院快速反應小組的呼叫方式(分機、廣播代碼)與啟動條件:本章來源未規定

無脈搏或疑似心跳停止

  • ERC:所有院內人員都宜能快速辨識心跳停止、求援、開始 CPR 並去顫;醫院宜採用標準的「Cardiac Arrest Call」電話號碼 2222(歐洲標準),並設有隨即回應院內心跳停止的急救團隊77
  • ERC:第一位到場者不論技能高低,都宜辨識心跳停止、馬上開始 CPR、求援並協助快速去顫;若只有一人,可能需要暫時離開病人去求援78
  • ERC 角色分工:急救團隊宜在每班開始時碰面、互相介紹並分配角色;初步處置完成且人手足夠時,其他人員取來 ALS 設備,準備以 SBAR 或 RSVP 交給急救團隊79
  • AoMRC:無法確定是否已死亡時宜開始急救,除非有有效且已記錄的 DNACPR、預立決定或同等文件12
  • 台灣各院的急救代碼與廣播方式、急救小組組成:本章來源未規定

升級對象與全天候涵蓋

  • NEWS2:院內宜定出各觸發等級的反應方式,包括回應速度、確保全天候都有適當回應的明確升級政策,以及由誰回應(資歷與能力)80
  • NEWS2:回應 NEWS 5 分以上的團隊成員宜明確指定並全天候涵蓋;這些成員的回應職責優先於其他工作81
  • NEWS2 臨床反應表:達緊急反應等級時,護理師宜第一時間通知照護病人的醫療團隊,且對象至少為 specialist registrar 層級,並由具重症能力的團隊緊急評估82
  • 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中分組不只通知主責團隊,也同時呼叫具急性病核心能力的人員;這項能力可由 critical care outreach 團隊、hospital-at-night 團隊或急性內外科專科受訓醫師提供69
  • 一般聯絡未獲回應時的等待上限、重撥次數與備援對象順序(如改找總值或主治):本章來源未規定

值班交班:結構化內容、預案與待追蹤事項

交班工具與應涵蓋的面向

  • WHO:建議醫療機構對人員之間、換班與病人轉送的交接採標準化方式,建議要素包括使用 SBAR,並留足時間發問與回答64
  • WHO:交接通常包括病人目前狀況、近期變化、進行中的治療,以及可能發生的變化或併發症83
  • WHO:有研究認為精確、明確、面對面的溝通是有效交接的最好方式;電子化病人交班(sign-out)已顯示可降低可預防不良事件84
  • ERC:院內人員使用結構化溝通工具,確保交接資訊有效傳遞85
  • ⚖️ 交班與電話求援用的工具:WHO 把 SBAR 用在換班與轉送交接;ERC 把 SBAR 用在求援,交給急救團隊時另列 RSVP 可選6465
  • 專為醫師值班交班設計的工具(如 I-PASS)、與電話報告結構差異的比較研究:本章來源未規定

預案與高風險病人

  • 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重症單位轉回病房的正式結構化交接):宜附書面計畫,內容包括重症住院摘要(診斷與治療)、監測與檢查計畫、後續治療計畫(藥物、營養、感染狀態與已同意的治療限制),以及身體復健、心理情緒與溝通語言需求86
  • NEWS2:從較高照護單位轉出的病人,交接內容宜包含 NEWS 分數87
  • 「若發生某情況就怎麼做」預案的寫法與觸發條件(例如生命徵象低於多少就做什麼)、高風險病人與病情嚴重度的標示方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待追蹤檢驗與未完成處置

  • WHO:出院交接時,宜確保病人與下一位照護者拿到出院診斷、治療計畫、用藥與檢查結果等關鍵資訊64
  • 值班交班時待回報檢驗與未完成處置由誰追蹤(結果回報的責任歸屬)、交班清單格式:本章來源未規定

確認接班者理解

  • WHO:讓照護者有機會發問並解決疑問,本身就能改善交接成效;交接流程宜納入 repeat-back 與 read-back64
  • NICE(住院成人急性惡化):重症單位轉出團隊與接收病房團隊共同負責轉送病人的照護,並共同確保接收病房在必要時有重症支援下能執行已同意的計畫88
  • 接班者不同意預案或雙方理解不一致時的處理(如請上級裁決):本章來源未規定

回報錯誤